公告
2019-01-20
华侨博物院公益鉴定服务制度
华侨博物院公益鉴定服务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响应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的要求,规范华侨博物院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保障人民群众文物收藏鉴赏的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性质与任务
华侨博物院作为国有博物馆,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面向本区域内民间文物机构和收藏者开展常态化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
第三条机构设置
华侨博物院承担文物鉴定咨询服务主要由文物典藏部负责具体事宜并组织本馆专家及馆外专家面向民间文物机构和收藏者开展日常鉴定咨询服务。
第四条鉴定范围
公益鉴定咨询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范围,主要以近现代文物(侨史类藏品)等民间收藏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艺术品。
第五条鉴定方式
主要鉴定方式为现场实物鉴定及网络鉴定、电话咨询等。
第六条 鉴定流程
1. 现场鉴定。收到鉴定申请后,根据物品类别组织相应专家进行鉴定。申请人需在约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拟鉴定物品至约定地点;如需上门鉴定,则组织专家至相应地点进行实物鉴定,并现场给予鉴定咨询结果。
2. 网络鉴定。申请人将拟鉴定物品照片及相关信息发送至指定邮箱,我院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尽快给予回复。邮件需附带身份证明电子版,便于登记。
邮箱地址:hqbwywwdcb@163.com
3. 电话咨询。对部分常见、无需实物鉴定的物品,可提供初步鉴定意见。
联系电话:0592-2196909 (文物典藏部)
4.鉴定结论。文物鉴定咨询主要鉴定物品的真伪和年代,不予估价。鉴定意见口头告知申请人,仅供参考。鉴定结论不出具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涉及所有权认定以及拍卖、质押、出售、赠予、继承等任何其它用途。未经许可,鉴定过程中申请人禁止拍照、录像、录音。
第七条未经双方同意,参与人员不得向文物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与鉴定咨询事宜有关的信息。
华侨博物院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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