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0-11-05

华侨博物院章程

华侨博物院章程

202011月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华侨博物院依法办院、科学发展,规范本院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名称:华侨博物院(英文名称为OVERSEAS CHINESE MUSEUM)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南路493号

网址:http://www.hqbwy.org.cn/

第三条 华侨博物院的举办单位是中共厦门市委统战部,业务指导部门是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院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关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院的宗旨是:

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系统收集、研究、展示华侨华人历史和业绩,并通过藏品、举办展览、开展社教活动、宣传、信息化建设、学术研究与交流等方式,讲好中国故事、华侨故事,弘扬嘉庚精神,为海内外侨界打造共同的精神家园,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

第六条本院的业务范围是:

1.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2.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3.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4.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院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举办单位

第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1.提出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组建本院理事会;

3.向本院理事会委派理事代表;

4.提名和任免本院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5.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院院长及管理层;

6.审核、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7.监督本院工作运行;

8.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9.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10.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三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八条 理事会是本院的议事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九条 本院理事会成员主要包括本院管理层代表、文博专家、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及本院职工代表,人数15人以内(包含本数)

第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日常文稿起草、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秘书处人员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1.审议本院章程,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2.审议本院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确保本院的使命、宗旨和目的的持续性;

3.根据博物院的使命和宗旨提供相应支持,促进本院与社会各界的沟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本院的各项业务活动,确保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4.审议本院的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

5.为本院的业务开展,发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政府与社会资金,保证本院的财务稳定、正常运行和事业发展。

6.审议本院机制体制改革及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确保有充足的人员实施本院的各项功能;

7.审议本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8.监督本院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9.审议并聘任名誉理事;

10.可增设履行监督、顾问等职能专业委员会;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2.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理事会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本院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

第十三条 本院院长是本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院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和决议按管理权限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二节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3届。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六条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院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院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1.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3.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维护本院的权益和社会声誉,能根据本院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4.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院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具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3.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4.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2.及时向本院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院事业发展;

3.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4.在理事会授权下代表本院开展有关社会活动;

5.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1.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院涉密信息;

2.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3.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院正常运行;

4.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2.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3.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及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4.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院利益的;

5.法律法规及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变动,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1.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院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2.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3.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4.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5.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

6.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定期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视电话等电子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会议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1.拟定及修订本院章程;

2.审议本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重大财务事项、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3.审议决定本院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1.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2.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3.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4.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5.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议题根据本章程及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在审议各项议题前,应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事关本院发展的重大事项,理事会要与管理层、党组织、工会等充分沟通,重大专业事项应向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

第三十四条 涉及本院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应提请全院职工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理事长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以阐明具体事项。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有权申请查阅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2.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3.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4.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5.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管理层

四十条 本院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院领导及中层干部组成,实行中共厦门市委统战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四十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活动;

4.依法、依规组织日常开放和观众参观,保障文物、设施和观众的安全;

5.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按照相关条例,做好本院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岗位晋升和管理等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陈列展览、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7.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8.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 院长经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全面负责本院日常业务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规划;

3.按照理事会决议组织有关工作的开展;

4.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职工

第四十 本院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 本院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院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四十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2.对博物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3.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4.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

5.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院章程、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以及《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2.珍惜爱护本院声誉,维护本院利益,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院章程、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 本院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院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本院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 本院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五十 本院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五十 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院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五十 本院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 本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 本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 本院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 本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 本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1.理事会通过的本院事业发展规划;

2.本院的机构设置、宗旨和业务范围、年度工作报告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

3.本院章程及修改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应对外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 本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2.合并、分立

3.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 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十条 本院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举办单位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1.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2.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第六十 本章程举办单位批准后正式生效。

第六十 本章程解释权规归华侨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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