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0-01-04
华侨博物院文物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试行)
华侨博物院文物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物藏品是博物馆各项业务活动的基础,事关博物馆事业可持续发展。为了适应我院发展需要,不断扩大丰富院藏文物,进一步做好我院的文物征集工作,规范征集工作的管理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华侨博物院专设“华侨博物院文物藏品征集委员会”(简称“院藏品征集委员会”),委员由院内和外聘专家组成(院领导、本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退休)及外聘专家担任),全面负责文物藏品征集工作。院文物藏品征集委员会主任与副主任分别由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兼任。委员会下设“华侨博物院文物藏品征集组”于文物典藏部,负责日常文物藏品和专项文物藏品征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征集组外出征集时,原则上不少于三人。院文物藏品征集委员会对征集组计划征集的文物藏品进行鉴定和价格的确认,然后提交院务会讨论决策。
第二章 征集范围
第三条 反映华人华侨和归侨侨眷在国内外生活、学习、工作的实物、文献和资料,如:侨批、出国证件、箱包、口供纸、照片、信件、债券、汇票、车船票、淘金工具、生产用具、店铺(公司)牌匾、证照、印章、账簿、族谱、结婚证、歌谣、著述、生活器物、节庆用品、宗教物品、居住国货币等。
第四条 反映中国和世界各国在各个历史时期对华侨国籍、公民权、移民、留学、就业、居留等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实物、文献和资料。
第五条 侨团、华文学校、媒体等机构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和支援中国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国家建设、慈善赈灾的实物和文献资料,如:章程、校徽、校服、证件、会刊、报刊、会徽、捐款汇单、收据、军事用品、军功勋章、证书、纪念品、著述、教科书等实物和资料。
第六条 华侨华人杰出人物的珍贵照片、题字、作品、手稿、信件、文献、录音等实物和资料。
第七条 其他以上未涉及、但能够反映华侨华人历史的重要相关实物资料。
第三章 征集方式
第八条 协商转让,是指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购买方式。
第九条 捐赠奖励,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博物馆收藏,而付给一定的奖励费。
第十条 商业购买,是指通过市场购买藏品的方式。
第十一条 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十二条 有偿调拨,是指在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而付给一定补偿经费。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
第十四条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四章 征集程序
第十五条 文物藏品征集委员会在每年年底申报次年年度征集计划,确定本院的征集方向及意向,报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得到征集信息后由征集组专人负责联系,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文物藏品征集委员会及院领导。
第十七条 由文物藏品征集委员会初步讨论后,确属我院需要者,即可组织专家评估鉴定。
第十八条 经专家鉴定无误后,由院务会作出决定,即可由征集组实施征集、办理入藏等事项。
第五章 征集权限与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文物藏品征集资金的使用坚持“量力支出、专家论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由院文物藏品征集委员会相关专家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同意征集,报院务会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二十万元(含二十万)以上,由文物典藏部(征集组)负责提供需求参数报院务会讨论。经院务会讨论同意后,邀请总人数不少于三人的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必须为全票通过,如有一人提出异议则视为否决。经鉴定通过后,由文物典藏部(征集组)委托市财政局名录下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式由院务会根据项目情况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征集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一)藏品收购费,指支付藏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不知情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二)交通运输费,指征集藏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三)保管费,指藏品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四)保险费,指征集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五)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六)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博物馆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七)办公费,指文物藏品征集委员会及征集组日常开支所发生的费用;(八)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合法开支项目。
第二十三条 征集文物藏品的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华侨博物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华侨博物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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