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0-12-17

华侨博物院之友组织章程 (2020年修订版)

华侨博物院之友组织章程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华侨博物院之友”(以下简称华博之友)。英文名称:Friends of Overseas Chinese Museum。

第二条  华博之友,是喜爱艺术与历史、尊重知识、热衷于华侨博物院事业发展,愿正当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的社会各界人士或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华博之友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增强博物馆与社会的互动性,促进博物馆宣传教育功能的充分发挥,推动文博事业不断发展。

第四条  华博之友的任务在于联系群众,增强华侨博物院的社会影响力,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及要求;增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华侨博物院服务水平;吸引社会各界的支持,利用社会力量办馆,增强博物馆的社会基础;为关心文博事业的热心人士提供交流平台,推动公益文化事业发展。

第五条 华博之友接受主管部门——厦门市委统战部、业务主管部门——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联系社会公众、团体走进博物馆参观;

(二)推动博物馆普及教育与文化传播;

(三)组织本院研究专家举办专题知识讲座;

(四)组织学者、会员进行文化研究与交流;

(五)加强公众与博物馆的联系,组织志愿活动;

(六)完善和提高华侨博物院的服务功能,提高博物馆整体服务水平;

(七)积极宣传华侨博物院,扩大其社会和文化影响。

 

第三章 会员构成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及团体皆可申请成为华博之友的会员:

(一)热心于博物馆事业、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关心支持本院文化事业发展,主动为华侨博物院捐献文物、筹办展览或为其他业务活动做出贡献者;

(二)愿意为华侨博物院事业服务的文化志愿者;

(三)积极推动文化传播,通过各类媒体积极宣传本院的社会人士或团体:如在历史文化、自然科普等领域有传播影响力的达人,任意自媒体平台粉丝量达10万-100万以上;

(四)积极推动本院业务工作发展的学者、专家:如文博系统领导;博物馆和历史人文方面的副高级以上专家学者,包括近现代华侨华人史、中国海外关系史、国际关系、侨乡研究、中国史、博物馆、生命科学等相关领域;

(五)在“馆校共建”中积极支持本院业务发展的学校和教师:如每年组织500名以上学生参与本院博物馆社教活动、校园巡展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将本院教育资源纳入校本课程,积极运用于课堂教学教育当中,使博物馆资源与学校教育切实结合,加强华侨华人历史、中国历史和生态科普知识对广大青少年的影响力;每年组织学生学习至少3节馆校合作研发课程。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可免费获赠本院书籍、刊物、宣传资料等;

(二)可提前获知本院最新展览及活动信息,并优先预约讲解服务;

(三)优先参加本院组织的各类专家讲座、学术研讨会等;

(四)受邀出席本院重大活动的开闭幕式典礼等;

(五)受邀参加文物导赏活动;

(六)可免费查阅华侨博物院资料室资料;

(七)优先参加本院举办的社会教育活动;

(八)可优先加入本院志愿者队伍,可优先获得本院实习机会;

(九)受邀参加华博之友其他活动。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依照“博物馆之友”的各项决定,认真履行“博物馆之友”的义务,积极维护本团体的各项权益,自觉遵守本院相关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本院的各类活动;全年参加“博物馆之友”活动不少于两次;

(三)协助本院组织临时展览、征集文物、开展文物鉴赏、文博研讨等业务活动;

(四)积极介绍或组织观众参观本院或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观众调查活动;

(五)优先向本院捐赠或出让文物、资料等收藏品;

(六)对华侨博物院及华博之友活动的一切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华博之友会员实行实名登记,请在了解并认同“华博之友会员权利和义务”之后,凭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向本院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表格需至华侨博物院官网下载,如实填写完毕后,连同本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提交至本院官方邮箱:hqbwy1959@163.com;

(三)经过审核通过后,由本院颁发会员证、“华博之友”章程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

(一)会员在享受会员权利时需出示会员证;

(二)会员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可申请延续会员身份;

(三)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会员证;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院核实,予以除名;

(五)会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允许转让,不可为营利所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会员资格、没收会员证,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如遗失会员证,会员需及时告知本院,并由本人申请补发。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华博之友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加入的原则,遵守本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华侨博物院。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施行。

 

附件:华侨博物院“博物馆之友”申请表.docx

 

 

华侨博物院

2020年1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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