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2-12-15
华侨博物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华侨博物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文物和发展博物馆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相关方针和政策,促进华侨博物院学术研究,提高华侨博物院的科研水平,推动文博事业的发展,提升华侨博物院影响力,根据博物馆职能,特组建华侨博物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习近平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原则,坚持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严谨科学的学术作风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是华侨博物院最高学术机构,领导和组织本院有关的科研工作,对需要研究、论证的科研等项目进行审议,以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我院学术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我院科研课题的申报、评选和结项审核工作;
三、督导各部门科研工作的申报、开展、落实与完成;
四、组织我院学术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
五、落实我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工作和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评审工作;
六、根据领导授权,组织本院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学术讲座或学术研讨会;
七、为学术研究和发展的相关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九、受理学术争议、学术不端以及其他学术事宜,并提出处理意见;讨论与学术管理相关的事项,向院长、院务会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共11人,由院领导、本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退休)及外聘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院务会初定并报上级机关批准和备案后公布。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兼职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道德水准,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二、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坚持公正公平原则,沿革遵守国家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院内规章制度;
三、能认真履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院领导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五、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九条:义务
一、认真完成院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努力推动本院学术研究,积极参与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四、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院领导提供处理意见。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因各种原因不便于继续担任此项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相关事务或两年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超过会议总量1/3的;
四、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五、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和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视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则由副主任委员召集。
第十三条:根据不同议题,由主任委员会前确定,经委员充分论证后,分别采取举手或投票的表决方式,人数达总数的三分之二(含)的为有效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未获通过的议题,若议题意义非凡并有重要影响的可采取复议的方式,或报院务会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章程根据形势变化发展和工作需要可进行修改,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减,需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院务会同意生效。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华侨博物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华侨博物院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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